乳脂肪未達80%製品 7月起不得叫「奶油」

植物奶油改脂肪抹醬 標示不實重罰400萬

記者 張家嘯 報導 2017/02/06
7月起針對乳脂肪含量規範品名,以減少爭議(圖/卡優新聞網)

市售奶油產品的標示將更明確,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6)日公告,將於1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以產製日期為準),乳脂肪達到80%以上的油脂製品,才能稱為「奶油」,而乳脂肪含量10%以上,卻未達80%,則必須稱為「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鮮乳油」

若是以食用油脂製成的人造奶油,油脂含量達80%,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

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80%,則應標示「脂肪抹醬」。

同時,這類商品的標示,都均不能再使用或加註「植物性奶油」的文字作為標榜,以避免消費者誤解營養價值比天然奶油好。

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奶油及鮮奶油都是由乳品衍生的油脂製品,但市場類似商品越來越多,明確規範品名後,可望減少爭議。新制上路後,若奶油、鮮奶油、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等相關製品,標示不完整,就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內容物所含乳脂肪或食用油脂未達標準之產品,卻命名為「奶油」、「鮮奶油」或「人造奶油」,屬標示不實,則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最重可處400萬元罰鍰,產品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事實上,為導正食品標示亂象,食品藥物管理署近年來積極推動食品正名,除已上路的果蔬汁須標示原汁含量,還有米粉依含米量多寡須標示為米粉或調合米粉。今年1月也針對4項食品,制定新的安全管理規範,包括限定魚種才可標「鱈魚」、可可含量不足則不得稱「巧克力」,大麥不得標示為「洋薏仁」、「小薏仁」或「珍珠薏仁」,違者最重罰400萬元。

 

資料來源:【2017/02/06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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