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並保障消費權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6年1月1日起有八項食品安全管理新規範上路:
- 食品業者強制電子申報追溯追蹤資料與開立電子發票、
- 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
- 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
-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 市售「大麥」食品之標示規定、
- 市售「太白粉」產品之標示規定、
- 特定魚種為品名之標示規定、
- 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規定重點及罰則如後附表。
符合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之食品業者,
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追蹤資料至非追不可並開立電子發票,如未依規定辦理,可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另提醒食品製造業者,產品應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25、28條規定標示,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同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市售包裝食品標示規範等相關規定,
可逕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
或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 查詢,
或洽食品標示專線0800-600-058、02-87713751。
民眾如有任何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歡迎撥打專線1999或本局食品藥物管理科(03)5353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