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食品安全高峰會

我國食安現況

2016-07-15

經歷了三聚氰胺、毒澱粉、假油事件後,凸顯出政府對邊境管理與產品流向管理失能,

以及面對摻偽假冒議題的無力,因此在近年政府積極建構跨部會的會議,強化追蹤追溯系統以及五非,

透過分廠分照與邊境管制等方式來預防食品犯罪的再次發生。但對於未知物的檢測方法、缺乏身分標準、

食品容器管制過於寬鬆的問題,仍然有待進一步的改善,此外政府對公眾的溝通亟需改善,必須要讓民眾

相信政府積極作為、不隱瞞、不包庇,並且會將利害關係人所關注議題納入決策考慮,才能逐步恢復民眾

對政府的信任感。

 

一、食品安全的主管機關:

食品的主管機關橫跨行政院的衛生、農業、環保、工業、關務、稅務、經貿、外交、

警政與法務部門,這幾個部會之間的協調與溝通將會決定未來如何能建構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彼此權責的協調與分工均需進一步強化。過去食品安全辦公室負責協調中央部會與地方執法的角色

將會扮演犯罪預防的重要角色。然在藥食同源的觀念下,目前食品與中藥材的管理可能存有模糊地帶。

 

二、風險評估為基礎的風險管理模式:

現行的風險管理模式應以風險評估為決策的基礎,然諸多風險的種類尚未制定標準、

目前也缺乏我國國人基礎資料庫、風險評估也缺乏一專責機構執行決策相關的研究,

目前仍未算是以風險為基礎的風險管理模式。目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諮議會之委員具備多元性,

然所做出風險評估之建議、結論之法律效力仍有待釐清,應盡速強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專業性

與獨立性,以利滿足食品安全管理之需求。

 

三、食品源頭管理:

農畜產品由三個產銷履歷制度構成,分別是台灣良好農業規範(Taiwan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

TGAP)、履歷追溯體系和第三方驗證制度,而這套產銷履歷系統因為是自願性的參加,並且和食藥署

所要求的標準存有落差,因此在管理農產品之農藥與動物用藥上仍有不足處。初級農產加工品的管理

上較少被討論到,但實際上仍是食物鏈上有害物質管理不可或缺的一環。

 

另外食品業者的非登不可,雖有進行登錄,但後續的查核需投注大量人力進行資料分析才能有成效。

 

四、食品輸入管理:

我國進口食品的管理仰賴食藥署的三個區管中心管理,並針對邊境管理採取要求輸入業者登錄、

國際食安警訊的監測、層級化查驗密度以及針對高風險產品加強管理,然系統性查核及境外查核實施不

足,人力不足的問題,仍可能導致無法掌握高風險產品原料輸入台灣。此外網購與走私食品的安全衛生

目前政府也難以有效管理。

 

五、有毒或有害物質管理

針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管理,我國在殘留標準與檢驗方法常參考國際,但缺乏考量本土攝食習慣,

而加工過程中產生之有害物、容器接觸面、非法添加之食品詐欺問題,以及管理存有模糊空間的複方

添加物,仍需透過風險評估制定更完整的規範,以避免消費者在不知情情況下攝取過量可能有礙健康

的食品。

 

六、新興物質管理:

運用風險評估之原則進行新興食品的安全性,需填具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書,以確保沒有已知

的毒性並能確保安全性後始得上市。

但針對目前已允許使用之物質用不同方式加工,是否有產生新的危害之虞,仍是需要注意的地方。

 

七、業者自主管理:

業者自主管理為食品三級品管中最基礎的一環,目前要求依定規模與種類之食品業者應實施追溯追蹤、

非追不可與電子發票,仍占現有食品業者中少部分,然強制送檢的部分,仍需注意有黃金樣本的問題,

政府萬不可過度仰賴業者自主管理,仍應針對能力有限者予以輔導、針對有能力建構追溯系統者定期

抽驗。

另外,政府雖有要求特定類別與規模之業者應建構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

然成效仍需要進一步追蹤分析。

 

八、監測與預警機制:

食藥署規畫稽查與查驗專案、各縣市也會自行擬定例行性專案稽查項目。

但衛生稽查員只有行政權限,不足以蒐集犯罪事證,並且單看每位稽查員負擔稽查次數而言,

無法確定是否具有專業、確實觀看生產與作業現場,目前的稽查制度未必是有效的監督。

預警機制部分,需強化加強跨部會資訊介接,確保食品業者均能正確且規律地用運此雲端系統,

才真正預防可疑的食品原料進入生產供應鏈。

 

九、消費者權益保護:

消費者權益保護部分,消費者的知情權透過標示與政府主動的風險溝通來達成,

但食品標示部分添加物未全面標注功能性,主成分比例也未強制標示,食品產地標示之真實性

也未必可信,然最核心的問題還是在於政府風險溝通做得不夠積極,未讓食品安全相關的利害

關係人能參與決策,也未讓消費者了解食品安全所牽涉到之不確定性,反而會帶來不貼近實際

的風險感知。

另外在消費者求償部分,陸續強化食安法的損害賠償與舉證責任,期使食品產業更謹慎地避免

侵犯到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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